投標書的修改→疑問及答復→提交標書及接受標書→開標→評標→簽訂合同。
2).這種采購機制避免或減少了尋租現(xiàn)象
這種采購機制能夠避免尋租行為的產(chǎn)生是因為這種制度安排能夠增加尋租行為的經(jīng)濟和制度成本(制度成本應該是尋租者要打破這種制度所要付出的經(jīng)濟成本和其他方面的損失或若打不破這種制度所要受到的經(jīng)濟和其他方面的制裁),使尋租者在尋租過程中所得到的收益小于其成本(這個成本包括制度成本),因而尋租者就會放棄尋租行為而去進行生產(chǎn)性的活動。英國的采購制度安排是這樣使尋租者成本增加的:
(1)英國公民民主意識很強,“物有所值”的理念深入人心,官員們設租的輿論成本很高。
(2)采購機構設置既相互分離又相互制約——財務授權與購買授權相分離,審查機構與執(zhí)行機構相分離;政府各部門的采購行為受到財政部、議會、公共賬目委員會、國家審計署的監(jiān)督和約束,公共賬目委員會又受到議會的約束,國家審計署是獨立的,但是直接對女王負責。在這種相互約束的制度下,對于尋租者來說,他的尋租成本是非常大的,往往想要尋租成功的就要使相互制約的政府機構集體腐敗,而這對于企業(yè)是不太可能的。對于設租者來說,其腐敗的成本也是非常高的,直接對議會或女王負責使其腐敗的成本非常大。
文章,深入探討。
(3)強制采購制度及其程序使其制度彈性較小,增加了尋租的成本,這就是為什么英國寧愿犧牲效率也要遵守規(guī)則的原因。
正是通過制度安排的這種實現(xiàn)了政府采購的高效、廉潔,避免了尋租現(xiàn)象的發(fā)生,使類似于我國的“豆腐渣”工程、“三超”工程得以減少和杜絕。
2.決策制度
在英國,公共項目的投資主要來自選民的納稅,長期發(fā)展起來的民主思想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念深入人心。從公民到政府官員都認為:公共項目的資金來源于公民的納稅,政府只是公共資金的管理者,而不是所有者,因而公共投資項目的投資應該以廣大納稅人的利益為為基準,使投資“物有所值” (value for money)。
使納稅人的錢花的“物有所值”是英國在政府投資決策中的一個核心理念,這個理念也成為政府投資決策的最終目標。所有貨物和服務的公共采購都要以實現(xiàn)“物有所值”為基礎,并公正守法。為納稅人實現(xiàn)“物有所值”的關鍵在于在公共項目中有效地使用資源,保持供應商、承包商和服務提供者在政府采購市場中充分的競爭性,把資源分配到能提供高質量、低成本的產(chǎn)品和服務的生產(chǎn)者和供應商手中。而公共項目建設存在一個所有者“缺位”的問題,政府部門雖然從理論上只是作為資金的管理者,但是其權力很大,政府部門權限的過分膨脹就會帶來嚴重的“設租”行為,隨后導致各承包商、供應商的“尋租”,從而導致權錢交易,使政府和承包商一起損害納稅人的利益,使“物有所值”成為一句空話。
正是為了真正的實現(xiàn)“物有所值”,英國在公共項目管理中運用了招標制度以保證充分的競爭,避免或減少了公共投資項目中的尋租行為;使用了專業(yè)人士制度以解決政府與承包商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這些制度安排在幾百年的發(fā)展中不斷完善,制度的完善促進了人的理念的更新和完善,又反過來促進了制度的發(fā)展,從而在公共投資過程中越來越靠近“物有所值”的決策目標。
公共投資具有特殊性,其在投資目的、成本收益計量、產(chǎn)權約束等方面與私人投資的完全不同,為了達到“物有所值”的決策目的,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就是一項必不可少的工作。英國在管理的過程中甚至不惜犧牲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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