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guī)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guī)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本文摘自張友生、田俊國、殷建民主編的《信息系統(tǒng)項目管理師輔導教程》第4章(電子工業(yè)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