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提高承包工程項目的經濟效益和企業(yè)的生存能力的重要途徑。為更好的執(zhí)行索賠程序,就必須加強了解合同,認真分析索賠的基礎和原因。通常引起索賠的事因有以下五個方面:
2.1 風險引起的索賠 一般包括合同風險、政治風險、經濟風險等,如物價暴漲、自然條件的變化、施工現(xiàn)場條件復雜、各種法律法規(guī)的變化、涉外項目的貨幣匯兌風險等等。近年來,由于我國建設工程施工隊伍不斷擴大,大部分施工企業(yè)存在任務不足的現(xiàn)象,建筑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建設單位利用自己處于主導地位的便利,在招標和合同簽訂時,采用不正當或不合法手段,把本該由業(yè)主承擔的風險轉嫁到承包商身上,導致承包商承擔的風險比例增大,施工索賠一般由承包商為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提出。
2.2 工程量變化引起的索賠 實際施工時,完成的工程量往往與設計工程量有出入,根據(jù)規(guī)定,當合同價變更增減超過15%時,允許對有效合同價進行調整,引起合同價變化的原因主要是工程量的變化,引起的索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2.2.1 施工設備失調造成損失 工程量的增加,勢必要求增加新的施工機械,或增加原有機械的數(shù)量,引起承包商計劃外的投資,擴大了工程的計劃成本。工程量削減,則引起原有設備的窩工或棄置不用,導致承包商的虧損。
2.2.2 材料數(shù)量變化造成損失 工程量的變化,使承包商已準備好的建筑材料數(shù)量變化,引起索賠。
2.2.3 工期變化造成損失 由于工程量變化引起原定工期的變化,從而引起工期延長或趕工,引起索賠。
2.3 施工條件變化引起的索賠 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現(xiàn)新的變化,如設計變更、自然條件的變化等。承包商的報價是以原招標文件和設計圖紙為基礎計算的,根據(jù)合同條款,施工圖紙中改變任何工作的數(shù)量和性質,或改變了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程序或施工方案,都是變更,如果此類變更影響了承包商的費用,承包商就可要求重新估價,并提出延長工期的要求。工程施工中,由于天氣、水文、地質、停水停電等因素影響,都將造成工程的工期延長或延誤,從而引起施工索賠。
2.4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賠
合同文件中合同條款不嚴謹甚至前后矛盾,或存在遺漏和錯誤,技術規(guī)程和圖紙中存在缺陷,容易引起雙方爭執(zhí)并導致索賠。監(jiān)理工程師有權對此作出解釋,但如果承包商執(zhí)行監(jiān)理工程師的解釋后引起成本增加或工期延誤,則有權提出索賠。
2.5意外風險和不可預見因素引起的索賠
意外風險包括不可抗自然災害和特殊風險兩項。不可預見因素是指即使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也不能預見到的因素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發(fā)生。
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如咫風、超標準洪水等引起的損失應由業(yè)主承擔,但承包商應采取措施,盡量減少損失,對于由于承包商未盡努力而使損失擴大的部分,業(yè)主不承擔賠償?shù)呢熑巍?/P>
如遇特殊風險象戰(zhàn)爭、暴亂等,其風險劃歸業(yè)主承擔,承包商不對由此造成的工程損失或人身傷亡負責,并應得到損失前任何已完成的永久工程的付款和合理利潤,以及一切修復費用和重建費用。這些費用還包括由于特殊風險而引起的費用增加。如果由于特殊風險而導致合同終止,承包商除可以獲得應付的一切工程款和上述損失外,還有權獲得施工機具、設備的撤離和人員的遣返費用等。
遇到不利自然條件,如地下水、斷層、溶洞等,承包商受到損失或增加額外支出,經過監(jiān)理工程師確認,承包商可獲得經濟補償和批準工期順延的天數(shù)。
在挖方工程中,遇到地下文物或構筑物,承包商應立即報告監(jiān)理工程師到現(xiàn)場檢查,共同討論處理方案。如果新施工方案導致工程費用增加和工期延長,承包商有權提出費用索賠和工期索賠。
2.6設計圖紙或工程量表中的錯誤引起的索賠
交給承包商的標書中圖紙或